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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通知

   日期:2021-04-16     作者: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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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通知



提取政策调整

在现行提取条件中增加“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内容。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所在小区被纳入本市(县、区)政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包括加装电梯、加固房屋结构、增设安防设施、修缮门窗及室内水<电、气> 管线等),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应支付部分。


不再执行现行提取条件中“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


不再执行现行提取条件中“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贷款政策调整

调整二套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贷款额度的核定。贷款额度的核定除按《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应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进行核定。


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原政策中“属毕节市户籍并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规定。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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